
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8年03月27日17:49 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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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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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
(四)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七)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该项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九)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外资获准控股中国银行?!请看大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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