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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蒙对账号密码乱炒人家股票 户主损失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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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仲金坡  08-11-27 22:11 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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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乐居民冯某蒙对了潍坊股民孙某(化名)的股票资金账号和密码,多次买卖账户内的股票。26日,潍坊奎文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股票损失认定方法产生了分歧。

  检察机关介绍,冯某为练习自己的炒股技能,在齐鲁证券潍坊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根据自己的股票资金账号类推他人号码、 输入密码“888888”,然后试验性地登录系统,自2006年8月起多次侵入潍坊股民孙某的账户,并对账户内的原有三只股票抛售,再用资金以低卖高买等方式购买股票,直到2008年3月14日在证券交易所被当场抓获。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价格认证部门认证,他已造成孙某损失近50万元,应被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此,冯某表示,股市是不断波动的,他当时卖出股票时,股票价值并没有降低,所以不存在太多的损失,检察机关认定的损失数额不正确。

  冯某律师于文渊辩护说,检察机关根据冯某抛售账户内原有股票时这些股票的价格与他被捕时股票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损失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而应当参照最高法院审理盗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计算,即以抛售股票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减去抛售时该种股票的价格,算出差额计算损失。

  我国刑法不以间接损失定罪量刑,冯某将账户里原有的三只股票抛售,这些股票以后因波动而产生的损失因不能确定而属于间接损失,不能计入损失数额。

  于文渊解释说,虽然最高法院的计算方法是基于盗窃罪规定的,而本案公诉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没有其他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之下,应以有法律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损失。如果计算出没有损失或达不到罪名标的额,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就不能成立。当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刑事诉讼被驳回后孙某可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检察机关认为,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关鉴定结论可作为定罪证据,冯某将孙某的三只股票全部抛出,又多次低卖高买,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检察机关已对数额进行准确核对,近50万元的损失数额是合理的。

  中午11点半左右,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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