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于某带着侄儿钱某(10岁)去某超市购物,发现该超市门口立着一块“偷一罚十”的警示牌。于某用了将近一小时的时间买了一大堆东西带着侄儿钱某结完帐往外走。走到店门口却被保安人员拦住,保安指着其侄儿钱某手里的玩具车问到:“这东西没给钱吧?”于某一惊,自己太大意竟然疏忽了,忙说“对不起,对不起,我搞忘了,马上去补交”,保安却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让他交180元罚款,并出具了180元的超市罚款收据。于某认为自己并非有意偷窃,而且180元也太多了,就拒交罚款,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围观。
110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并了解情况后,让于某补交了买玩具车应付的18元钱,并责令超市拆除了“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超市方也对于某赔礼道歉,民警也告戒于某尽好监护人职责,管好所带小孩,事情得以解决。
分析:本案中,超市并非行政机关,也未接受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授权,因此,超市无权罚款。其次,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能以“偷一罚十”的罚则来处罚违法的行政相对方,故于某就不能依据该罚则受到处罚。超市正确的做法是将偷盗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本案中于某主观上没有偷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偷盗玩具车的行为,玩具车是其侄儿钱某在不知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拿的。钱某10岁,属未成年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于某行为不属于偷盗,不应受到处罚。但于某监护不力,所以民警告戒他以后注意管好小孩 自:Bbs.Faloo.com ------------------------------ [复制本帖地址] //bbs.faloo.com/t/1108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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